2015年,山西吕梁孝义市交通运输西藏治疗癫痫病重点医院局办公室副主任王震私用公车,醉驾撞死2名矿工之子后逃逸,事后投案,称不知自己撞了人。之后,吕梁市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吕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罪名不成立,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震有期徒刑5年。2017年4月10日,吕梁市检癫痫病人的护理察院向山西省高院提起抗诉。同日,2名孩子的父母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状,要求改判。
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严重威胁到他人和自身的生命安全,甚至将危及公共安全。目前,现行法律以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的标准制定了双重惩罚标准,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涉及行政处罚;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涉及刑罚。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济南癫痫病医院有哪些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构成其他犯罪,主要就是指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三种罪名在量刑上存在较大差异,危险驾驶罪顶多判处1年拘役。交通肇事罪只有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能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的即便产生了再大损害也只能定3到7年有期徒刑。而若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将定3到7年有期徒刑,若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遗憾的是,对于三种罪名的区别,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中均并未明确。很高法曾在2009年制定过《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表述也较为模糊: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明确司法标准的缺失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便,也直接导致了每每遇到相关案件,司法者无论如何做出裁判,都或将招致某一方乃至社会公众及舆论的质疑,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正如此案中,一审法院与检察院在法律适用上有较大分歧。
客观上讲,每个人对于酒精的敏感度是不一样的,我们显然不能去检测酒驾者的酒量,来判断酒驾者因饮酒而失控的控制能力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需要从酒驾者的其他行为中去倒推。而其中很为重要的标准则是酒驾者是否存在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通常情况下,一个能够控制自身行为的正常人显然并不会去从事严重交通违法,若是酒驾者在整体驾驶过程中,存在多次闯红灯、严重超速、逆行、逃逸后再肇事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则无论其酒精含量是否构成醉驾,均应当在法律上推定其已经无法控制自身的行为,并让公共安全处于了危险状态。如此才符合法律严惩酒驾的初衷。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很重要的就是赋予司法者更为直接、明确的裁判依据与标准。有权机关有必要对于酒驾的定罪标准进一步厘清,并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下来,不仅为司法者提供裁判尺度,让他们更有能力以很接近法律原意的方式去裁判,同时,更能减少人们对相关司法案件的质应如何去治疗癫痫病疑,维护司法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