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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同情使用童工可以免受处罚吗

时间:2018-09-20 18:09:36

出于同情、使用童工可以免受处罚吗?

10月底,我们在到某种子公司进行日常巡查、检查企业的员工登记档案时,偶然发现该企业使用了一名1991年11月3日出生的吕姓员工!

在对企业人事经理进行调查时,该人事经理强调,我们不是有意使用童工,是因为这孩子实在太可怜了,父亲早逝、母亲改嫁,一个人孤苦伶仃、没有生活来源,尽管知道她不满 十六岁,但是为了帮她一把,还是让他到我们公司来上班挣钱养活自己。

该人事经理正规羊角风医院那里好提出,我们主观上没有恶意,使用童工不是为了追求利润、仅是出于同情、是想为社会承担责任,能不能对我们公司使用童工的行为不作处理?

我们的答复当然是:不可以。

一、该种子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本案中,种子公司是明知吕某不满十六周岁而使用,主管恶性不能说不大,虽然人事经理辩解是为了解决吕某的生活问题,但是,要达到这一目的,有许多合法的方式供该企业选择,如捐助等,为什么企业单单选择了一种违法的方式、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孩子为自己工作呢?因此,企业的辩解不能成立。

二、该种子公司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癫痫的常见症状有哪些呀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青少年癫痫急救方法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该种子公司依法应当被处以行政处罚4万元,还应承担将吕某送回原籍交给监护人的责任。我们依法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本案中的种子公司从2007年3月3日使用吕某工作,截止到10月份案发,已经达到7个月零22天。使用童工7个月应当被处以3.5万元罚款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剩余的“22天”——换句话说,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情况下企业能否逃避行政处罚呢?我们的答案仍然是不能。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具体处罚治疗癫痫病什么方法好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对剩余的“22天”要按照一个月的标准进行处罚,因此对该种子公司仍然要处以5000元的罚款。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使用童工,不管长短,哪怕只是一天,也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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